交通事故后,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生产厂商要担责吗?滨州一法院这样判……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商家向市场投放的电动车新产品日益增多,产品责任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产品存在缺陷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生产厂商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滨州惠民一司机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随后将电动车生产厂商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这样判:
【资料图】
滨州法院典型案例【2022】8号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4日8时38分许,李某祥驾驶一辆百事利牌的电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祥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吴某(系李某祥配偶)受伤,二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祥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损坏,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惠民县交警大队据此认定李某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祥儿子作为原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案件已于2020年8月5日结案,原告的经济损失总额为1119 071.18元,原告已按事故同等责任获得赔偿620 535.59元。
交通事故纠纷案结后,原告将电动车生产厂商诉来惠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15%及支付惩罚性赔偿款6 400元。
裁判结果
惠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驾驶的涉案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而被告公司却是以电动车的名义生产和销售的,且未在车辆说明书上明确标明“该电动车属机动车辆”,也未对涉案车辆“超速”“超重”等问题进行警示说明。
百事利公司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未尽到的提醒义务,该项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原告亲属在使用过程中以非机动车驾驶标准操作车辆及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原告两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车辆因被鉴定为机动车而较非机动车多承担10%的责任,因此对于该部分损失原告有权主张。关于原告要求的惩罚性赔偿,因原告亲属的经济损失系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与车辆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无关,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惠民法院判决被告百事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70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典
近年来,电动车已成为多数人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而超标电动车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作为商家,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售卖合法合规的产品。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相关电动车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产品说明上的参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明确的责任承担向生产者诠释做好安全警示说明的重要意义。该案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让未做好安全警示义务的生产者依法承担责任,有利于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二是以朴素的法言法语对消费者进行普法教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电动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进行赔偿。案件明确了产品存在缺陷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基础,且安全警示方面的缺陷与原告亲属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老百姓可以看懂的法律语言分析争议焦点,对类案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向该领域消费者普及法律知识。